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1、政府采購法
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本性法律
2、政府采購部門規章(多選題)
主要包括:《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3、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1、主體范圍:我國境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資金范圍:財政性資金(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以及與財政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3、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多選題)
1、公開透明原則 2、公平競爭原則 3、公正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1、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2、強化宏觀調控 3、活躍市場經濟
4、推進反腐倡廉 5、保護民族產業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概念和適用范圍)
我國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行模式。
1、集中采購—由一個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全部采購任務;采購單位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單位不得擅自自行組織采購。
2、分散采購—采購單位(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活動。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1、采購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2、供應商: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3、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
七、政府采購方式(重點)
(一)公開招標(無限競爭的招標)
公開招標,由采購機構公開發布招標通告,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都可以參加競標·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限制性招標)
邀請招標,因為采購貨物和服務的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貨商采購,或因采取公開采購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重過大。
(三)競爭性談判
可以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單一來源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所采購的貨物和服務來源單一,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物品,只能從唯一供貨商采購的方式。
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五)詢價
詢價采購是指采購人向有關供貨商(多家)發出詢價單,在報價的基礎上確定供貨商的方式。
這種采購方式適用于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八、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2.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3.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等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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