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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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 。
第五章 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第六條
股東姓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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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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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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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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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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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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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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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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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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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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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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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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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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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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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 每年 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議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 1 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生產。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股東會 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長期 ,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自留存 一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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