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簡稱甲方)
承租方: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出租
,供乙方作為經營場所。租賃面積 。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租用期限內房屋租金每月 元。
第四條 在租用期限為,乙方的水、電供應環境公共衛生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的房屋租金在每月的10日前向甲方交清。乙方應交的 水、電、衛生費等按月結算,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來10日內交清。
第六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出租方要是產權所有人(如果是共有的,所有共有人都要簽字),承租方是所有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疊彩區一定要所有股東簽字),出租地址要與房產證上一致。
出租方為單位的,需要單位蓋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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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廣澤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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